《韶关市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措施(试行)》(韶府规审〔2023〕6号)已经2023年9月7日召开的十五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韶关市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措施(试行)
为营造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吸引市外企业来韶投资兴业,推动更多大项目、好项目在韶落户,进一步提升我市招商引资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措施。
一、奖励对象
本措施中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韶关市域以外的投资者来韶关市投资新的产业项目,与我市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项目签约、开工、建设、投产达效,在项目前期洽谈和后期签约、落地建设过程中全程跟踪参与,且获得投资方和落户地共同认可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韶关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市属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上述财政供养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二、奖励条件
(一)中介人奖励遵循“谁引进、谁申报、谁受奖”和公开公正原则。项目中介人申报,由项目实际投资方进行确认,项目落地方(政府/园区)受理、初核,韶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设在市商务局)复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中介人引荐的项目必须符合项目落户所在地项目准入标准,对各类金融贷款、我市原有企业扩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向上争取资金的项目、PPP项目以及国家、省、市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不予认定奖励。
(三)同一项目只奖励1个中介人。涉及多人的,视为1个中介人团队,自行协商并委托其中1人办理奖励申报,奖励资金分配由中介人团队自行商定。中介人获得的奖金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奖励标准
(一)提供信息奖励。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促成项目投资方与韶关市各级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协议(不含框架协议),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韶关市统计库,被项目协议签订双方均认定为项目中介人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信息费1万元。
(二)项目建成投产奖励。项目中介人就引荐的项目获得本措施“提供信息奖励”,在促进引荐的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过程中作出贡献,引荐项目在土地摘牌并取得《交地书》后或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24个月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数据纳入韶关市统计库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0.1%给予项目中介人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重大贡献奖励。项目中介人引荐的项目对地方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中介人奖励可由项目落地辖区或引进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奖励认定
(一)组织中介人奖励申报。市招商办负责每年根据全市招商引资情况,发布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申报公告,列明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的招商部门负责按提供信息、项目建成投产两个类别按程序在公告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受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各县(市、区)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
(二)开展中介人奖励审查。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的招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发改、工信、统计等相关部门对招商项目中介人奖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初审结果须经当地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同意并盖章。市招商办负责组织市级发改、工信、统计和产业链牵头单位等相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中介人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复审。〔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各县(市、区)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三)公示中介人奖励名单。市招商办负责将审查通过的拟奖励名单在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招商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并形成意见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责任单位:市招商办)
(四)报请中介人奖励审批。市招商办负责将根据审查和公示意见形成的拟奖励项目中介人名单和金额建议报市政府审批。(责任单位:市招商办)
五、奖励兑现
(一)各项奖励资金由市和项目落户县(市、区)或市级园区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
(二)市招商办负责按程序就市政府审批同意的中介人奖励金额申请市级财政承担比例的资金。市财政局负责下达指标至县(市、区)或市级园区管委会的财政局。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的财政部门会同招商部门负责将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分别拨付至相应的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银行账户。〔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
六、奖励监督
(一)项目中介人申报奖励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违反诚信等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项目中介人奖励申报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项目中介人应当自觉接受各级政府、财政及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措施规定开展受理、审查以及奖励金发放工作。对工作不作为或履职不认真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对项目中介人奖励申报有争议的,由市招商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最终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二)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制定当地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措施。
(三)本措施自2023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