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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标志(徽标)使用规定

发布日期:2015-09-17 08:45:5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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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世界遗产标志
 
 
VIII.A前言
 
 
242. 在世界遗产委员会第二届大会上(华盛顿,1978年),采用了由米歇尔·奥利夫设计的世界遗产标志。这个标志表现了文化与自然遗产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代表大自然的圆形与人类创造的方形紧密相连。标志是圆形的,代表世界的形状,同时也是保护的象征。标志象征《公约》,体现缔约国共同坚守《公约》,同时也表明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遗产。它与公众对《公约》的了解相互关联,是对《公约》可信度和威望的认可。总之,它是《公约》所代表的世界性价值的集中体现。

243. 委员会决定,由该艺术家设计的该标志可采用任何颜色或尺寸,主要取决于具体用途、技术许可和艺术考虑。但是标志上必须印有“world heritage(英语“世界遗产”). Patrimoine Mondial”(法语“世界遗产”)的字样。各国在使用该标志时,可用自己本国的语言来代替“Patrimoine Mondial”(西班牙语“世界遗产”)字样。

 
 
244. 为了保证标志尽可能地引人注目,同时避免误用,委员会在第22届大会(京都,1998年)上通过了《世界遗产标志使用指南和原则》(Guidelines and Principles for the Use of the World Heritage Emblem),内容在后续段落有所说明。  
245. 尽管《公约》并未提到标志,但是自1978年标志正式通过以来,委员会一直推广采用标志用以标示受《公约》保护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
 
 
246. 世界遗产委员会负责决定世界遗产标志的使用,同时负责制定如何使用标志的政策规定。  
247. 按照委员会在其第26届大会(布达佩斯,2002年)上的要求,世界遗产标志、“世界遗产”名字本身,以及它所有的派生词都已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进行了注册而受到保护。
 
第26COM15号决定

 
248. 标志还有筹集基金的潜力,可以用于提高相关产品的市场价值。在使用标志的过程中,要注意在以下两者之间保持平衡,即在正确使用标志推进《公约》目标的实现,在世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普及《公约》知识;和预防不正确、不适当以及未经授权、出于商业或其他目的滥用标志之间保持平衡。
 
 
249. 《世界遗产标志使用指南和原则》,以及质量控制的模式不应成为推广活动开展合作的障碍。负责审定标志使用的权威机构(见下文),在做出决定时需要有所权衡和参照。
 
 
VIII.B 适用性
 
 
250. 本文所述的《指南和原则》涵盖了以下各方使用标志的所有可能情况: 
a. 世界遗产中心
b.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处和其他联合国教科文机构
c. 各个缔约国负责实施《公约》的机构或国家委员会。
d. 世界遗产地
e. 其他签约合作方,尤其是那些主要进行商业运营的机构。

 
 
VIII.C 缔约国的责任
 

 
251. 缔约国政府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未经委员会明确认可的任何组织以任何目的使用标志。鼓励缔约国充分利用国家立法,包括《商标法》。
 
 
VIII.D 世界遗产标志的正确使用
 
 
252.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应标有标志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标识,但要以不给遗产本身造成视觉上的负面影响为前提。
 
 
制作标牌,庆祝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253. 一旦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该缔约国将尽一切可能附上标牌加以纪念。这些标牌用以告知该国公众和外国参观者该遗产具有特殊的价值并已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换句话说,该遗产不仅对所在国也对整个世界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除此之外,该标牌还有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向公众介绍《世界遗产公约》,或至少宣传世界遗产的概念和《世界遗产名录》。
 
 
254. 委员会就标牌的生产采用以下指导方针:

a) 标牌应该挂放在容易被游客看到的地方,同时不损害遗产景观;

b) 在标牌上应该显示世界遗产标志;

c) 标牌上的内容应该能够体现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考虑到这一点,内容中应该对遗产的突出特点加以描述。如需要,缔约国政府可以使用各种世界遗产出版物或世界遗产展览对相关遗产的说明。这些内容可直接从秘书处获取。

d) 标牌上的内容应该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尤其是《世界遗产名录》及国际社会对列入《名录》的遗产的承认(不必具体指出是在委员会哪届会议上提出的)。标牌上的内容使用多种语言或许是必要的,因为通常会有大量外国游客参观。

 
















 
255. 委员会提供了以下内容作为范例:

“(遗产名称)已经列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的《世界遗产名录》。遗产列入《名录》说明该项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对它的保护符合全人类的利益。”

 
 
256. 在这段话的后面,可以加上对该遗产的简要介绍。
 
 
257. 此外,政府当局应鼓励在诸如信笺抬头、宣传手册以及员工制服等物品上广泛使用世界遗产标志。
 
 
258. 授权负责推广《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世界遗产相关产品的第三方应突出显示世界遗产标志,并避免在特定产品上使用不同的标志或标识。
 
 
VIII.E 世界遗产标志的使用原则
 
 
259. 有关机构在决定使用标志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a)  标志应用于所有与《公约》工作密切相关的项目(包括在技术和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应用于那些已得到批准或已通过的项目上),以推广《公约》。

b) 在决定是否授权使用标志时,应首先考虑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内容,而非投入市场的产品数量或预期的资金回报。审核的主要标准应是所申请产品与世界遗产的原则与价值相关的教育、科学、文化和艺术价值。对于没有教育意义的或是教育意义很小的产品,如茶杯、T恤、别针,和其他旅游纪念品等等,不应过于随便地统统予以批准。当然如委员会大会或者揭幕仪式等特殊场合可以特殊考虑。

c)  所有涉及授权标志使用的决定必须避免摸棱两可,并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明确表示和隐含的目标和价值相符。

d) 除非依照这些原则得到授权,任何商业机构都不得直接在其产品上使用标志来表示对世界遗产的支持。虽然委员会承认,任何个人、组织或公司都可以自由出版或生产它们认为对世界遗产有利的产品,但委员会是唯一有权授予世界遗产标志使用权的官方机构,且它的授权必须遵守上述指南和原则。

e) 只有当标志的使用与世界遗产直接相关时,其它签约合作方才能得到使用标志的授权。可以在所在国主管当局批准后得到使用授权。

f) 如果使用申请不涉及具体的世界遗产,或者不是该用途的中心环节,例如一般性的学术研讨会和/或有关科学问题或保护技术的讨论会,标志的使用只要根据上述指南和原则取得明确的批准。在使用标志的申请中,要明确说明预计能够促进《公约》的工作的标志使用的方式。

g) 通常标志的使用权不能授予旅行社、航空公司,或任何其它盈利目的为主导的商业机构,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世界遗产整体或特定的世界遗产地能明显从中获益。这类使用申请需要与指南和原则保持一致,同时得到所在国权威机构的批准。

秘书处不会因为标志使用的资金收入补偿,而接受旅行社或其他类似盈利机构的任何广告、旅游或其它促销计划。 

h) 如果在标志的使用过程中可产生商业效益,秘书处应该确保世界遗产基金从中分得部分收益,并与相关方签订合同或其它协议,以确定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收益部分回馈基金会的安排。对于所有将标志用于商业目的的情况,秘书处和其它审议者在批准使用标志申请的过程中所消耗的一切高于常规的人力或物力成本都应该由提出申请方支付。

国家权威机构也要确保该国的遗产或者世界遗产基金能够分得一定的收益,确定申请项目的性质及资金的分配。

i)    如果赞助商需要制造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广泛销售的产品,那么合作伙伴(或多个合作伙伴)的选择至少应与“有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私人、额外预算资金来源进行合作的方针”、“调动私人资金和选择潜在合作伙伴的指南”以及其他委员会规定的集资规定保持一致。对于生产这些商品的必要性,必须做出书面声明,并且得到委员会的批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私人预算外集资相关的指示”(附在第149EX/Dec.7.5号决定中)以及“调动私人资金的指导方针和选择潜在合作伙伴的标准”(附在第156EX/Dec.9.4号决定中)
 
VIII.F 使用世界遗产标志的授权程序
 
 
国家权威机构的初步认定
 
 
260. 当某国家或国际项目只涉及本国的世界遗产,国家权威机构可授权该实体使用世界遗产标志。国家权威机构的决定应遵守相关指南和原则。
 
 
261. 缔约国需要向秘书处提供负责管理标志使用的权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1999年4月14日通函 http://whc.unesco.org/circs/circ99-4e.pdf
 
要求对内容进行质量控制的协议
 
 
262. 
263. 标志使用的任何其它授权申请都需遵循以下步骤:

a) 申请应该向世界遗产中心主任说明标志使用的目的、时间及使用地域。

b) 世界遗产中心主任有权根据指南和原则批准使用标志。遇到指南和原则尚未涉及或未完全涵盖的情况,主任将申请提交委员会主席,如果遇到很难处理的情况,主席会将该申请提交委员会做最后决定。有关授权使用标志的年度报告都将提交世界遗产委员会。

c) 如授权在不确定的时期内在广泛行销的主要产品上使用标志,生产商必须承诺与相关国协商,就有关其境内遗产的图片和文字取得其同意,同时生产商还应提供获取同意的证明,这一过程中秘书处将不承担任何费用。报批的文书须以委员会任意一种正式语言,或相关国家的语言书写。缔约国用于批准第三方使用标志的草拟范本格式如下:

内容批准表:

作为负责批准该国<国家名称>有关其境内世界遗产的图文产品的官方机构,<国家主管机构的名称>在此向<生产商名称>确认,提交的世界遗产<遗产名称>图文使用申请已<通过审批><如做出以下变更便可通过审批><未通过审批>。
(删除不适用的条目,并按需要提供更正后文字副本或签名的变更清单)。

注释:

建议在文本的每一页上都注明国家主管人员姓名的首位字母。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国家主管机构应该做出答复,批准文本内容。如果生产商未接到答复,可视为该内容已得到默许,除非该国家主管机构书面提出延长批准时限。

为方便双方,提交给国家主管机构的申请文本使用的语言可为委员会两种官方语言中的一种,或是遗产所在国的官方语言(或官方语言之一)。

d) 在审阅并且认为可批准申请后,秘书处可以与合作伙伴签订协议。

e) 如果世界遗产中心主任没有批准标志的使用,秘书处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

 
 
VIII.G 缔约国政府行使的质量控制权
 
 
264. 标志使用的授权与国家主管机构对相关产品实施的质量控制密切相关。

a) 《公约》缔约国是唯一有权批准以与其境内世界遗产相关的遗产标志出现的行销产品内容(图文)的机构。

b) 合法保护标志的缔约国必须审查标志的使用情况。

c) 其他缔约国也可决定审查使用提议,或者将提议转交秘书处。缔约国政府负责指定相应的权威机构,并通知秘书处他们是否希望审查使用提议,或明确指出不适当的用途。秘书处持有相关各国家主管机构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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