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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03 09:31:21 来源:韶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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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营造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吸引市外企业来韶投资兴业,推动更多大项目、好项目在韶落户,进一步提升我市招商引资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措施。

二、政策依据

《韶关市关于改革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若干措施(试行)》(韶委字〔2021〕6号)。

三、文件框架及主要内容

《措施》共七部分,明确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认定等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奖励对象。本措施中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韶关市域以外的投资者来韶关市投资新的产业项目,与我市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项目签约、开工、建设、投产达效,在项目前期洽谈和后期签约、落地建设过程中全程跟踪参与,且获得投资方和落户地共同认可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韶关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市属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上述财政供养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二)奖励条件。中介人奖励遵循“谁引进、谁申报、谁受奖”和公开公正原则,要求中介人引荐的项目必须符合项目落户所在地项目准入标准,对各类金融贷款、我市原有企业扩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向上争取资金的项目、PPP项目以及国家、省、市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不予认定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1个中介人。

(三)奖励标准。

1.提供信息奖励。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促成项目投资方与韶关市各级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协议(不含框架协议),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韶关市统计库,被项目协议签订双方均认定为项目中介人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信息费1万元。

2.项目建成投产奖励。项目中介人就引荐的项目获得本措施“提供信息奖励”,在促进引荐的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过程中作出贡献,引荐项目在土地摘牌并取得《交地书》后或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24个月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数据纳入韶关市统计库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0.1%给予项目中介人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重大贡献奖励。项目中介人引荐的项目对地方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中介人奖励可由项目落地辖区或引进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奖励认定。对奖励认定流程提出明确要求,包括组织奖励申报、开展审查、公示名单、报请审批。

四、文件施行时间

本措施自2023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韶关市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措施(试行)韶府规〔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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