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新《森林法》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森林采伐方面突出了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森林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在限额编制、采伐许可证申请、采伐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2002年出台的《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在限额分配、伐区监管、技术指导、伐后更新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林木采伐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已经难以满足森林分类经营、实现绿色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并结合中央简政放权改革要求修订《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为体现本管理办法调整对象的准确性,修订草案将原《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修改为《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并结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管理办法的体系和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政策依据及法律法规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林业建设,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指出发展林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森林资源不仅要保护,也要可持续利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我们做好森林保护与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森林法》的制度规定。《森林法》在林木采伐制度方面的修订,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省级采伐限额审批权下放。省级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编制,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二是采伐许可证使用范围调整。只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需要向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更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三是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个人所有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四是严格公益林和天然林的采伐。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五是明确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六是对林木采伐后的更新要求更科学。规定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七是取消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木材运输许可证等规定。我们在修订《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时,结合本省实际将《森林法》的各项制度予以贯彻落实。
(三)中央有关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的文件精神。2019年11月2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提出,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研究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把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全国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安全。
2020年2月18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林办发〔2020〕19号)中明确要求地方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地方性配套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制定修订,争取将地方配套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列入立法计划,上下联动,共同推动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在全面清理的同时,还应当加紧对新修订森林法明确要求制定的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2019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编制“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是有效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保证,对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建设美丽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文件制定程序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并结合中央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广东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牵头组织修订了《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为使内容更加完善,2020年11月18日征求了各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2020年12月2日,组织法律专家、有关处室单位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召开研讨会对《办法》进行修订。2021年1月7日征求了省直相关单位的意见。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18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已作出说明。经对原文稿进行文字修改,形成送审稿。
四、编制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章,共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林木采伐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本章重点修改的内容有: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只限于本行政区域林地上的林木,对这些林木进行采伐、采挖、移植管理时应遵守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的基本制度,并遵循分类经营、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的原则;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和移植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作出的规定。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规定了限额指标的管理范围,限额的编制、分配、核定、执行等内容,同时还规定了对因紧急情况采伐林木的限额纳入省统筹使用的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进行管理。根据《森林法》的规定,这一章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竹林不再纳入限额管理;省级采伐限额审批权下放到同级人民政府;公益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采伐限额应综合考虑提高生态效能,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需要,兼顾生态扶贫等因素排序分配。
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管理。本章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两个重要环节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申请材料、核发权限、核发程序、核发规范、不得核发的情形,以及采挖、移植许可证的管理、许可证档案管理等内容。本章重点修订的内容有:第一,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规定,对农民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填写采伐申请表,并出具采伐承诺书,发证机关即可发放采伐许可证,并对采伐行为进行事后监管。对于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流转的,林木受让方可以凭不动产变更登记证明或明确更新责任主体的承诺书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转让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二,明确了各类林权主体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特别是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为方便林农采伐申请,规定对于农民个人采伐家庭承包林地、自留山上的林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证。第三,规定了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将本行政区域当年的采伐限额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这一规定也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公开原则和中央“放管服”改革的基本精神。第四,在采伐许可证核发时取消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木材运输许可证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采伐规程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伐区调查设计和采伐作业管理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规程,主要包括:伐区调查设计,采伐类型,主伐方式、年龄、强度,采伐作业规程,采伐更新,公益林、天然林、古树名木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伐采挖管理和采伐监管等内容。本章重点修改的内容有:第一,规定了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制度。为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规定对于采伐蓄积量15立方米以下且皆伐面积不超过0.2公顷的,采伐遭受自然灾害的林木、山体滑坡等难以用常规方法设计的林分,允许实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第二,根据《森林法》分类经营的原则,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更为灵活。规定除了用材林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广东省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外,其他商品林的采伐,不受采伐年龄限制。第三,根据《森林法》的修改,对于公益林、天然林、古树名木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规定了特别采伐制度。第四,创新了发证机关的监管方式,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作业主要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按规定组织对伐区进行随机抽查,对林木采伐主体采取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机制。对于不诚信的采伐主体,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采伐审批系统的林木采伐失信名单,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机构和有效期,并规定本办法生效之日,2002年11月14日印发的《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粤林〔2002〕124号)同时废止。
(转载广东省林业局)
查看文件原文请点击: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