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丹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安全,严格防范外来物种入侵,规范保护区内放生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总则
本通告适用于在广东韶关丹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任何放生活动。
二、定义
本通告所称放生活动,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单位、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等)通过人为方式向保护区水域或陆域环境投放水生或陆生生物活体的行为。
三、禁止规定
(一)严禁放生外来物种。在保护区内放生的生物物种,必须是保护区本土原生物种(指在保护区内自然分布、长期存在的物种)。严禁放生一切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物种。
(二)严禁未经批准私自组织放生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开展放生活动。
四、规范放生要求
任何组织或个人拟在保护区内开展放生活动,必须事先向广东韶关丹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申请时需如实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生物种的名称(学名及中文名);
(二)物种来源(证明其为保护区本土原生物种的有效凭证,如物种鉴定报告、合法来源证明等);
(三)计划放生的数量、规格(大小、年龄等);
(四)计划放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
(五)放生活动的组织方案(包括运输、暂养、投放方式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保护区管理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科学评估和严格审查。经批准后,放生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物种、数量、地点、时间和方案进行,并确保符合科学放生和生态安全要求。
五、监督管理
(一)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对保护区内的放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放生活动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751-6296338。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护区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擅自放生外来物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进行放生活动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放生活动的。
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咨询方式
有关放生政策、本土物种名录等事宜,可向保护区管理局咨询。联系电话:陈再雄,电话:0751-629628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广东韶关丹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