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支部,管委会各科室:
《丹霞山管委会干部考验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党委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韶关市丹霞山管委会委员会
2017年12月31日
丹霞山管委会干部考验性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在丹霞山营造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氛围,通过负向约束的方式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解决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特制定此规定如下:
一、严格干部考验性管理原则
进行干部考验性管理时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问题导向、惩教结合、能上能下、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 明确干部考验性管理适用范围
1.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我意识过强,搞选择性执行的。
2.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安排,挑肥拣瘦,与组织讨价还价,对组织作出的决定或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图虚名、做虚功的。
3.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出现“帮派”意识,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搞特殊化,或在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4.纪律规矩意识不强,随心所欲、肆意妄为,不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和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对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妄加评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党建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内政治生活未能正常开展的。
6.在急难险重和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中畏缩不前、临阵退缩,或应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工作纪律涣散,办事拖沓,人浮于事,在其位不谋其政,群众意见较大,经民主评议或组织考核不履职尽责的。
8.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安于现状、不思进取,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因主观原因导致主要工作指标出现明显下滑的。
9.因主观原因,导致主要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丹霞山工作大局的。
10.所负责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较差,被通报批评且情节较严重的。
11.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影响丹霞山的工作推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2.重大事项不按程序决策,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不征求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不进行评估论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3.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及以下的。
14.对实行自身党员职责认识不清的,意识形态薄弱的,党性不强的。
15.工作作风虚大过于实,好高骛远,出现工作标准低、主动担当怕、能力水平弱等效能问题的。
16.存在其他需进行考验性管理情形的。
三、提出需进行考验性管理建议的主体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中层干部提出考验性管理建议的主体一般为:
(一)管委会党委成员;
(二)市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
建议主体根据日常了解、调查核实、检查督办、考核考评、考察测评、分析研判、监督管理等掌握干部的有关情况,提出考验性管理建议,由办公室提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四、规范干部考验性管理方式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科级干部,参照任职试用期方式,通过文件形式明确其进入任职考验期,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考验性管理:
1.保留原职务考验性管理。科级干部在所在科室接受考验性管理,考验期内的工作职务、职级、职责暂时不变。(主要适用于需进行考验性管理的第一至第七种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换岗锻炼考验性管理。科级干部在考验期内不参与原科室工作,暂时安排参与其他工作,考验期内的工作职务暂时不变。(主要适用于需进行考验性管理的第八至第十五种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考验期为半年。干部在考验期内的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补贴待遇保持不变。
四、严格干部考验性管理程序
(一)受理阶段
1.受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丹霞山管委会党委办公室受理各建议主体对科级干部进行考验性管理的书面建议。
2.综合研判。班子领导成员根据绩效评价、年度考核结果、干部工作表现,干部群众评价与社会反映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干部是否存在考验性管理情形作出客观公正评价。
3.提出方案。班子领导成员根据考察核实情况,在征求党委领导干部意见的基础上,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科级干部提出处理方案(包括原因、方式、时间等内容)。提出处理方案前,应当与干部本人充分沟通,说明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4.组织决定。韶关市丹霞山管委会办公室将处理方案提交给党委,经集体研究确定科级干部考验性管理对象及考验性管理方式后,发文明确。
5.谈话。党委领导与考验性管理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并做好思想工作。
(二)考验期内跟踪管理阶段
1.全程管理。全面跟踪考验性管理对象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鼓励其继续努力工作。发挥所在单位作用,加强对考验性管理对象工作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
2.考验期满考察。由领导班子成员派出干部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工作采取征求分管县领导和单位意见、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3.提出处理意见。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提出考验期满处理意见。对考察合格的,继续保留原职务或另行安排同一职级的领导职务。考察表现特别突出的,视情况也可提拔或在重要岗位使用。考察不合格的,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于调离岗位的干部,另行安排工作;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扣除考验期内的工作绩效考核奖励金,考验期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实行组织处理。班子领导成员将考验期满考察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党委领导干部,经集体研究决定组织处理方式后,由班子领导成员具体实施。
五、严守干部考验性管理纪律
1.严明组织纪律。开展干部考验性管理,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干部本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2.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联系各科室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如干部存在《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机制的通知》(韶纪发〔2016〕4号)所列容错免责情形的,不在考验性管理范围接受考验性管理的干部,在考验期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3.实行全程纪实制度。对干部进行考验性管理实行全程纪实,由党委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六、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