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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21-08-17 04:08:55

各科(室):

现将《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

                                                                                           2021年 4月 28日


 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丹霞山管委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管,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丹霞山管委会在开展日常工作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履行合同、协议,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涉及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二)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三)丹霞山管委会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调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手段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丹霞山管委会对订立合同通过法律顾问实行合法性审查和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清理。管委会业务科(室)负责各自对外订立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承办科(室)可以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再次送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谈判、起草,应召集相关单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合,自然人为合同主体的,审查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为合同主体的,审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为主体的,审查其是否依法登记;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落款处需要签字盖章,经授权的需要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条款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五)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完善、合法;

(六)合同是否有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科室依程序报批。

第九条丹霞山管委会需要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十条 合同承办科(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七)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清理、移交。

第十一条丹霞山管委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且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二条 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丹霞山管委会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丹霞山管委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三)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科(室)应将合同原件和《法律顾问意见》送交管委会办公室归档备案。

第十四条涉及“三重一大”的合同,必须按程序经会议决策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履行合同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办科(室)应当交管委会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科(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及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